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注意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除按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目前,我们仅向具有本市身份证的公民和本地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网上申请服务,外地(包括本市)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来人向具体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应来人并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具体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由该行政机关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一定的流程,因此建议您在正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能通过下面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检索”进行查询。如果没有查询到您所需的政府信息,请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谢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请认真填写本表格内容,*为必填内容,否则,我们不能有效受理你的申请。本申请获取信息的方式暂时只采用电子邮件和自行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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