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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
监督管理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安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于1997年进行了修编,《规划》中确定的近期建设内容已基本完成。市规划行政部门要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力争在2003年重新编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各县、区也应结合本地情况,对照《通知》精神,适时修订完善近期建设规划。
  二、明确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性经济的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的位置;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用地布局;城市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城市水厂规模和布局及水源保护区范围;城市主、次干道的道路走向和宽度、公共交通枢纽和大型社会停车场用地布局;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名城格局与风貌保护、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界线和保护准则;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防震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消防站布局、重要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等。
  详细规划(包括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设量控制指标、允许建设高度;绿地范围、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建构筑物控制指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等。
  我市及各县、区已编制的各项规划中,应按上述内容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并予以明确,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组织论证,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组织和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严格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的审批程序
  对各类重大项目选址的审批,城乡规划部门应会同计划等部门依照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应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出让国有土地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对旧城以拆迁改造为主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开发权进行招标投标。
  四、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泸州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至关重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切实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必须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吸取公众意见,并按程序审批。
  五、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部门及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风景名胜区应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中要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 。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要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选址及规模,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六、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各乡镇的规划要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布局,规划建设招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按规划管理公路两侧的房屋建设,特别是商业服务用房建设。杜绝沿着过境公路密布小开间、卷帘门式的商业用房的城镇形象。
  七、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指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混杂地区。我市城乡结合部同时也是我市对外联系的进出口通道,我市规划部门及“三区”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对城乡结合部进行管理,特别是绕城环线以内248KM2范围,要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等状况,改善进出口联系通道及城市面貌,要坚决杜绝“城中村”的现象发生,切实做好城乡结合部的管理工作。
  八、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各县、区要根据《通知》规定,健全、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泸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及权限的通知》(泸市府发〔2002〕129号)文件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规划管理权,城市各类开发区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九、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城乡规划管理应受同级人大、上级城乡规划部门的监督,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调整规划的程序、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十、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认真遵守经过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城乡规划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则和审批时限,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要进一步严格规章制度,明确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核发、违规建设的查处等,都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规定执行。要建章立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规范和约束城乡规划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纠正规划管理用权缺乏监督制约、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状况,实行“阳光规划”。
  十一、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对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违反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建设、违反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违反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城乡规划部门要及时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提高人员素质和规划管理水平
  各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各界普及规划建设知识,进行倡导性规划,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监督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1月21日印发

(共印  15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