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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在城区建设规范化
现代化生猪定点屠宰厂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在城区建设规范化现代化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日
关于在城区建设规范化现代化
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意见
泸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
(二○○三年一月十日)
自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从根本上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根据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决定,现就我市城区内,建设规范化、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定点原则
设置定点屠宰厂,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有利流通,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二、规范化、现代化定点屠宰厂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达到《条例》规定的建厂条件,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和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防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经考试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要求,生猪的屠宰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的要求。
(三)必须同步建设肉食品批发市场。
(四)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五)定点屠宰厂的建设周期为一年。
三、定点规划及建设方式
(一)定点规划为:在江阳区和龙马潭区范围内,新建一个定点屠宰厂并在厂内同步建设鲜肉批发市场;在纳溪区范围内,新建一个定点屠宰厂并在厂内同步建设鲜肉批发市场;泸州市大农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的调剂和补充,在鲜肉市场出现供应不足和价格异动时,大农食品有限公司可作为市场调剂,向市场投放生猪产品,以满足需求和平抑物价。
(二)定点屠宰厂建设确定业主的方式和条件。
1.定点屠宰厂建设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业主。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招标的具体工作 。
2.投标单位或个人条件:有一定资金实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同等条件下城市建成区域内的现有屠宰场业主具有优先权。
3.投标人应按标书提交投标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市环保局同意的选址意见,屠宰厂及批发市场建设方案及建设周期,投资规模及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对现有屠宰场的整合方案。
4.由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标,确定中标人。
5.业主必须按国务院《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定点屠宰建设项目,委托权威部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6.定点屠宰厂建成后,由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管理方式
(一)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定点屠宰厂所在区经贸局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各定点屠宰厂统一税费收取标准,税务、工商、畜牧部门驻厂服务。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二)实行市场准入制:凡进入泸州市城区市场(包括中心半岛、小市、城北新区、纳溪河东、河西、高坝、茜草、兰田、鱼塘市场,但不包括农村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其货源必须来自市政府颁发的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厂家生产,否则,一律不允许进入泸州市城区市场及
宾馆、饭店、集体食堂。具体实施方案由泸州市工商局制定,并牵头实施。
对生猪产品实行凭证管理办法。实施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内的定点屠宰厂,肉制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大型超市等肉制品交易场所和用肉单位,生猪产品交易时,必须具备厂方提供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防疫部门提供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进一步放开生猪收购和生猪产品的流通。各地不得限制生猪收购、运输。生猪继续实行集中屠宰、分散经营制度,生猪产品只要符合市场准入条件,都应允许进入,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限制流通。
五、优惠政策
(一)享受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政策。
(二)享受我市外来投资和重点市场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限期取消达不到《条例》要求的生猪屠宰厂(场)的定点资格
实行市场准入制以后,为有利于规范化、现代化生猪屠宰厂的生存和发展,有利于净化生猪产品市场,必须将城区内不符合《条例》要求的生猪屠宰厂(场)定点资格全部取消。考虑到取消现有不符合《条例》的生猪屠宰厂(场)定点资格的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为慎重起见,采取以下办法妥善处理。
(一)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我市将实行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各区政府尽快通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生猪屠宰厂(场)业主,目前不能再投入,在过渡期一年内,做好退出市场的准备。
(三)经贸、工商、畜牧、卫生、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部门的职责,严格执法,限期坚决关闭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屠宰厂(场)。
(四)引导现有屠宰厂(场)业主合伙投标,由中标者按市场规则对现有屠宰厂(场)进行整合,采取入资入股等方式共同建设规范化、现代化定点屠宰厂。
(五)在规范化、现代化定点屠宰厂建成运行三个月内,逐步取消不符合《条例》要求屠宰厂(场)的定点资格。
(六)各县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本意见在县城实施。
主题词:商贸 生猪 屠宰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1月17日印发
(共印 26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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