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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02年度殡葬改革工作
先进集体的决定
泸市府发〔20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2年,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区加强领导,采取了有力措施,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尤其是龙马潭区、古蔺县、泸县、江阳区、纳溪区、叙永县等6个县、区超额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2002年度殡葬改革目标任务,为全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做出了贡献。为此,市政府决定给予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古蔺县人民政府、泸县人民政府、江阳区人民政府、纳溪区人民政府、叙永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和泸州市殡葬管理处等8个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并按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定的2002年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
定,兑现奖惩。市民政局和泸州市殡葬管理处可按奖励单位职工1个月工资(单位责任人和经办人可增加30%的奖励),所需经费在自有资金中解决。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为我市今后的殡葬改革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表彰 决定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
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2月10日印发
(共印 250 份)
主题词:经济管理 危险化学品△ 安全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
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8月21日印发
(共印 14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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