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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刘景军 …
文章来源:
泸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31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明日起,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分别进行上调。此次调整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450元、每月550元调整为每月650元、每月7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8元或每小时7.5元。据悉,调整后,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每月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为710元(每日32.6元),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为650元(每日29.9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7.5元,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6.8元。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最低工资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国家、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应由企业承担的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几桶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能通告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单价等方式,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从1995年开始执行最低工资制度,2000年开始对日工资进行调整,2004年开始对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作了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提醒市民,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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