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发〔2010〕2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刘福鼎等“泸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平安泸州”建设,自觉维护社会治安,涌现出一批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和危难时刻勇救他人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他们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不畏强暴,挺身而出,与之进行坚决斗争;在灾难面前,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怕牺牲,勇敢救助。以自己的行为,谱写了新时代的正气歌。为弘扬正气,倡导和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进一步推进平安泸州建设,促进全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决定授予刘福鼎等10人“泸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泸州市见义勇为勇士”名单及奖励金额
二○一○年二月五日
“泸州市见义勇为勇士”名单及奖励金额
刘福鼎,男,28岁,合江县白米乡向阳村5社村民。勇斗盗贼光荣牺牲,奖励3万元。
张正富,男,55岁,龙马潭区特兴镇桐兴10组村民。勇救2名落水儿童。奖励1万元。
雍兴国,男,46岁,中共党员,纳溪区打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制止歹徒行凶受伤。奖励1万元。
徐永明,男,57岁,叙永县后山镇高楼村村民。成功制止一起重大伤亡事件,奖励1万元。
陈国洪,男,48岁,叙永县叙永镇居民。成功营救2名被困矿工。奖励1万元。
张玉杰,女,52岁,姚凯,男,51岁,均系攀枝花市西区人,古蔺县太平镇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夫妻二人勇斗行凶歹徒双双负伤。各奖励1.5万元。
陈世才,男,65岁,陈德举,男,36岁,均系古蔺县永乐镇两河口村七组村民。二人勇救一名投河自杀的老人。各奖励0.5万元。
李铸德,男,54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制止精神病人行凶负伤。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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