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函〔2010〕142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州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泸州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五日
泸州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十一五”以来,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2006至2009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16.04%,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的80.18%;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7.35%,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的82.87%;2009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4.478万吨,氨氮排放量0.384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8.91万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未突破“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任务,二氧化硫排放量已突破“十一五”5万吨的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虽然节能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要全面完成“十一五”万元GDP能耗下降20%,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万吨、4.5万吨和0.5万吨的目标,任务依然相当艰巨。节能方面,去年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6.21%,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主要是因为受天然气供气影响、泸天化生产不正常、泸州电厂脱硫设施改造停机以及施可丰等企业停产技改等因素影响造成企业用能大幅度下降才得以完成。今年能耗下降的空间相对有限,完成GDP综合能耗下降4.6%的目标任务仍有一定难度。特别是去年4季度以来,全社会能源需求呈现较快增长。今年1季度,全市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长12.6%(位列全省第5位)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7.3个百分点。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趋势减缓,初步测算,1季度全市单位GDP能耗没有达到季度目标进度要求。减排方面,2009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达8.91万吨,已较大幅度突破5万吨的控制目标任务。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才能保证任务完成。
“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各级政府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紧迫任务。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是检验各级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无论面临多大的困难,承诺不能改变,决心不能动摇,工作不能减弱,必须采取铁的手腕,不折不扣地按期完成。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胜之年。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抓紧制定各区县、各行业的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强化主体责任,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取综合性措施和最有力手段,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
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主要目标为:万元GDP能耗下降4.5%,“十一五”累计下降20%,其中,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6.6%,建筑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交通运输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增速比上年平均速度下降1%,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比上年降低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5万吨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5万吨以内。各区县人民政府是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对相关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等责任单位根据全市总体目标及各区县、各行业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二、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川府发〔2008〕18号)。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和能力建设,完善统计监测体系。6月底前完成对区县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及时发布2009年全市和各区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县、企业实施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县、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承办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也要进行责任追究;在分解“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时作相应增加。鼓励各区县自加压力,尽可能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对超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要给予表彰,加大对该区县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在分解“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时要以2005年为基数,“十一五”超额完成的指标任务作相应扣减,在“十二五”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总量分配中作相应倾斜。各区县政府要在6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抄送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三、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36万吨、平板玻璃38万重箱、造纸3.7万吨,煤矿39万吨。6月30日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县和有关企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关停。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区县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对违规新上“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要追究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安排下达2010年市级工业节能专项资金150万元、节能减排技术研发资金65万元、环保专项资金350万元,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市、县节能减排资金配套和政府融资力度,加大技术改造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建设项目要向能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短平快项目倾斜,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列入《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报告)》(环发〔2008〕16号)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加快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继续做好高效节能空调和节能灯推广工作。具备条件的区县要逐步淘汰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六、规范和加强用能管理
加强对各区县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对钢铁、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将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度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度0.20元提高到0.30元的差别电价政策。按国家要求清理和取消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电价的不合理优惠政策。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突出抓好10户千家百户企业节能行动,公告考核结果,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完成重点企业“十一五”节能任务。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能源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全市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加强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尽快实现达新标排放。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确保今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万平方米以上,完成建筑节能示范工程2个。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和内河水运,加快铁路客运专线和电气化铁路建设,推行公路甩挂运输,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交通运输。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以暖通、照明系统和电梯设备改造为重点,加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系统等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实施市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推进零售、餐饮、宾馆等领域节能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加大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八、加大督察检查力度
市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区县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实施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对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较好的重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九、完善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和机制建设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继续执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尽快制定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和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十、推动全民节能减排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和公共机构实施节能诊断、融资和改造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抓好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工作安排所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减少能耗,以节电、节油、节水、节纸为重点,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机关能源资源消耗量。
十一、实施节能减排预警控制
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统计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节能减排形势任务,切实做好预警预测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在6月20日前制定本地区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和量化指标,明确应对措施,确保各项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支持和鼓励重点耗能单位适时开展设备维修、技术改造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地区能耗过快增长。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对区县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和企业,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各区县、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发改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市经委要切实抓好工业节能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环保局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市统计局要增强能源统计监测能力,及时预警预测。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各区县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精神的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附件:1.2010年各区县节能减排主要目标
2.2010年各行业节能主要目标
3.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主要任务分工方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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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各区县节能减排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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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 |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 |
二氧化硫排放量目标(吨) |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目标(吨) |
氨氮排放量控制(吨) |
责任
单位 |
|
总量控制 |
累计削减 |
总量控制 |
累计削减 |
总量控制 |
累计削减 |
|
江阳区 |
4.6 |
6.6 |
730 |
73 |
4120 |
412 |
410 |
41 |
江阳区人民政府 |
|
龙马
潭区 |
4.6 |
6.6 |
830 |
83 |
2860 |
286 |
300 |
30 |
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
|
纳溪区 |
4.6 |
6.6 |
1140 |
114 |
5660 |
566 |
360 |
36 |
纳溪区人民政府 |
|
泸县 |
4.6 |
6.6 |
7470 |
747 |
6960 |
696 |
500 |
50 |
泸县人民政府 |
|
合江县 |
4.6 |
6.6 |
3480 |
348 |
6480 |
648 |
870 |
87 |
合江县人民政府 |
|
叙永县 |
4.6 |
6.6 |
2880 |
288 |
3270 |
327 |
370 |
37 |
叙永县人民政府 |
|
古蔺县 |
4.6 |
6.6 |
2100 |
210 |
1390 |
139 |
160 |
16 |
古蔺县人民政府 |
|
合计 |
4.6 |
6.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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