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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市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4 

 

 

泸市府办函〔200862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1028修订通过,自200841日起施行。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节约能源法》,切实推进全市的节能工作,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开展《节约能源法》集中宣传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缓解能源紧缺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市正处于大力实施“四个四”发展战略,加速推进工业化阶段,能源资源消耗强度高,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面对能源资源的严峻形势,我们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泸州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节约能源法》的施行,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对于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宣传学习《节约能源法》作为推动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增添措施,明确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节约能源法》宣传工作,制订宣传方案,通过设置宣传点、电视、广播、报刊、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节约能源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的反面典型。

三、时间安排

为了及时宣传《节约能源法》的政策法规,此次宣传活动集中在4月至5月开展。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宣传活动务求取得实效,并将集中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610日前报送市节能减排办。

联系人:张巍 联系电话:3190059

E-maillzfgw@126.com

 

附件:宣传提纲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宣 传 提 纲

 

1.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2.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4.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5.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6.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8.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9.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10.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11.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12.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13.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施,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14.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1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6.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17.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18.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是指:(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19.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20.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21.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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