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办函〔2009〕14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充实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
明确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切实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在协调解决全市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将与促进就业有关的部分单位充实为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相应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充实后的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委农工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规建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人行泸州分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
二、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引导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大力宣传就业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为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市劳动保障局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牵头制定全方位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县、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就业民生工程。负责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市发改委
统筹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研究制定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将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扩大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
(四)市经委
研究制定全市工业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在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中,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承接产业转移等措施,着力培育大企业,带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
(五)市国资委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鼓励、引导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在稳定就业岗位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六)市财政局
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加强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完善和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的税费扶持政策和各项补贴政策。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七)市监察局
加强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落实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落实促进就业各项扶持政策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八)市人事局、市编办
整合并科学配置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编制资源,加强乡镇、街道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政策措施。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政策,配合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面向基层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制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
(九)市委农工办
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输出和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切实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及时就业。组织开展对农村劳动力品牌培训工作,着力提高农民工的转移就业能力。
(十)市教育局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制度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十一)市科技局
促进科技发展和就业协调发展,研究落实科技创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
(十二)市农业局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村阳光工程培训,提高农民创业就业的能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调查研究,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
(十三)市民政局
通过和谐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培育发展社区服务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落实军队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大学生到社区就业的政策措施。
(十四)市规建局、市城管局
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高行业吸纳就业能为。指导建设系统开发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公共服务类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十五)市商务局
研究制定通过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等方式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支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外派劳务,拓宽就业渠道,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了解并反映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受理促进创业、扩大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咨询和投诉,及时反映解决问题。
(十七)市工商局
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优先为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十八)市物价局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就业扶持政策,制定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的收费政策。督促各类收费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收费并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收费减免扶持政策的落实。
(十九)市统计局
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就业和劳动力的调查研究,综合管理并提供劳动就业有关统计信息,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二十)人行泸州分行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及时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一)市总工会
参与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就业困难群体中的突出问题。教育和引导就业困难群体转变就业观念,帮助他们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指导和帮助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
(二十二)团市委
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作用,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支持广大青年积极参加职业培训特别是创业培训,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青年的就业服务活动,培养树立和大力宣传青年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
(二十三)市妇联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作用,教育和引导女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服务活动,培养树立和大力宣传女性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
(二十四)市残联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就业政策及工作计划,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监督,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教育和引导残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残疾人员就业的服务活动,协助指导残疾人组织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经济实体,负责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建设工作。
(二十五)市工商联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总量。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作用,支持会员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提供就业岗位。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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