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办发〔2008〕9号
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做好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按程序处理医疗纠纷是法制社会的需要,是保障人民就医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领导,形成医疗纠纷处理的综合应急机制
成立由卫生、宣传、维稳、应急、公安、民政、司法、法院、信访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维护医疗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涉及医疗纠纷的重大问题。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属地内医疗纠纷调处和医疗秩序稳定负总责,要把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三、明确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医疗机构应该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医护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认真实行各项告知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医患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和谐医患关系,减少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避免医疗纠纷发生。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出现医疗纠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处理医疗纠纷责任制。发生一般性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处理。发生恶性医疗纠纷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三)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引导依法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保障权益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既要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院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果断处置的原则。发生恶性医疗纠纷时,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处理,坚决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对隐藏在幕后的“医闹”要坚决打击。
(六)法制教育的原则。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注重法制宣传和教育,特别要注意引导走法律途径,对协商不成的要尽量引导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分清责任,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处理医疗争议的氛围,建立处理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充分发挥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作用,构建化解医疗纠纷专家平台,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人文知识培训,训练医务人员的言谈举止、行为礼仪和沟通技巧,增强与患方的沟通能力,制订《医患沟通制度》,对医疗纠纷较多、管理混乱、办法不多、措施不力的单位要批评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优势,宣传化解医疗纠纷工作的先进典型。
五、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和服务
各级卫生、公安、综治、维稳、信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管辖范围内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化解医疗纠纷的能力。对医疗纠纷严重、管理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落实整改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 化解工作的
通 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