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布〔2010〕2号
为切实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缓解主城区交通压力,确保城区道路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主城区采取限制二轮摩托车通行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限制和禁止通行的区域:将北面龙马大道以南、南面大梯步X弯道以东、西面丹霞路、怡景路以东、东面小市半边街以西的区域划定为二轮摩托车限制通行区域。其中,江阳区主干道从沱江一桥南桥头至龙透关全线为二轮摩托车(包括持有入城证的二轮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 二、对原有注册地在限制通行区域范围内的二轮摩托车实行入城证管理制度,并凭入城证进出限制通行区域;对《通告》发布之日起后新入户和转入限制通行区域内的二轮摩托车不再发放入城证;入城证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发和审核办理。 三、未办理入城证的二轮摩托车一律严禁在禁止和限制通行区域通行;过境二轮摩托车可经龙马大道、沱江三桥、酒城大道、丹霞路、三道桥、X弯道、长江大桥等线路通行。 四、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须严格按照《通告》规定执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严格处罚。 本通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