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人社办发〔2010〕356号)正式公布:以2009年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563元,作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用以计发2010年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这一精神,从即日起,泸州市及各区县社保局,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预发了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照公布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工作。请上述人员持基本养老金预付通知单和《退休审批表》,于12月底前到保险关系所属社保局办理养老金核定手续。
2010年1月1日以来去世的领取养老金人员和工伤人员、凡符合办理丧葬补助费的,也将按此基数核定死亡待遇,请供养直系亲属于12月底前到保险关系所属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