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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设立和实施的原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1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为确定清楚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是便民原则,四是救济原则,五是信赖保护原则,六是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七是监督原则。
  这里对前三个原则作一解释。
  一、合法原则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的要求是: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为合法。
  (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从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行政许可的期限、变更、延期,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二、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谁有权实施那些行政许可,应当让公众周知。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不允许在行政许可的实施条件上搞“模糊战术”。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程序都应当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是公开的。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便民原则。
  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做到:
    (一)行政许可依法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立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尽量提供方便,如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创造条件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等。
    (三)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当场受理,不得拖延。
    (四)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办完有关事项。
    (五)提供优质服务。凡事都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角度考虑,对自己能办到的事,不能嫌麻烦,更不能刁难申请人。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二)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三)行政主体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
  (四)行政主体能力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与行政许可权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能够行使行政许可权、行使其他权力如司法权、立法权的主体不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地对外承担由于行使行政许可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只行使行政许可权而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不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行政机关与行政许可权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许可权(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法定明确授权)。
  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三)授权实施行政许可
  1、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则
  (1)对授权主体的要求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2)对授权形式的要求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3)对授权内容的要求应当是共有权,而不是专有权。
  (4)被授权的对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1、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则
  (1)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
  (2)委托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非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无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5)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中的创新机制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三)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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