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程序 1、申请方式: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1)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2)行政机关应当答复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疑问。 (3)行政机关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示范如何填写。 (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5)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 (二)受理程序 1、决定是否受理的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2、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书面)申请人不受理。 (2)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包括下列三种情况:①超越法定事务管辖权的事项。②超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③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的事项。 (3)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书面)申请人补正后提出申请。 (5)关于不具备申请行政许可资格的处理。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6)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3、行政许可受理行为的规范。 (1)行政机关应当尽速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无论是否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决定。 (3)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收文凭证。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申请人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以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都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二、审查与决定程序 (一)审查方式 1、书面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审查,内容包括: (1)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条件的适法性。 (2)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核查其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是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 二是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进行印证。 三是用行政机关已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 四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五是实地核查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3、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该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重大利益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如有关规划许可、建筑许可、消防许可等,可能关系相邻权人的采光权;有关排污许可,可能直接影响排污地周围群众环境权,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4、其他审查方式。如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决定程序 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有关许可证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 (三)期限: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期限的设计必须明确、合理、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