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您现在的位置: 泸州市政府公众网信息网站 >> 网站首页 >> 政务服务事项 >> 政务服务知识窗 >> 文章正文
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6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公法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法律责任。
  (二)私法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构成犯罪的,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罪等。
  (四)行政许可法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2条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几种违法行为
  (1)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刑事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接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2、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3)有下列情形且违法程序较轻的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②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③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
  3、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了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情形:
  (1)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
  (2)超越行政许可的范围进行活动。
  (3)不配合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5、行政许可法规定了限制申请资格的法律责任。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承办
    Tel:+86-0830-6111017   0830-12345 fax:+86-0830-6111018 
    地址: 泸州市江阳西路19号  邮箱:xxzx@mail.luzhou.gov.cn
    建议用1024*768 分辨率浏览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蜀ICP备05029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