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登记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商品展销会登记;
项目编号:492工商08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
1、《商品展销会登记管理办法》
2、《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资料齐备,符合《商品展销会登记管理办法》。
八、申请登记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的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1、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2、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3、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九、申请登记表格: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由工商部门免费提供,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 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审查员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审批
承办:市局市场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 制作文书
承办:市局市场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决定准予登记的,制作《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四) 发文书
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五)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市工商局市场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有效期按核准的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十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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