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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税务开业登记审批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开业登记审批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税务开业登记。项目编码:494地税01-01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 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即办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政务中心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八、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6、不单独纳税的纳税人应出具汇总纳税证明;

7、注册地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有房产)或房租协议(租赁房产)

8、开办分公司的,还应提供:

1)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总公司证明下属机构核算形式(盖总机构公章);

3)总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申请表格:

填写《税务登记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市地方税务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或在市地税局网站www.sclz-l-tax.gov.cn上下载。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受理、审核

承办:政务中心市地方税务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审核查验“税务登记表”及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再进行受理。

2、制证及发证

承办:政务中心市地税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证,收取工本费,开具工本费收据,颁发《地方税务登记证》。

十一、法定时限:

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承诺时限:30分钟。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地方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长期(定期换验证)。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地方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川价函[2006]177

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正、副本)一套、镜框一个,共20元;

2、增发副本的,一本副本收费7元。

十五、年审、年检:无

十六、监管措施: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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