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开业登记审批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税务开业登记。项目编码:494地税01-01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 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即办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政务中心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八、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6、不单独纳税的纳税人应出具汇总纳税证明;
7、注册地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有房产)或房租协议(租赁房产);
8、开办分公司的,还应提供:
(1)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总公司证明下属机构核算形式(盖总机构公章);
(3)总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申请表格:
填写《税务登记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市地方税务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或在市地税局网站www.sclz-l-tax.gov.cn上下载。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受理、审核
承办:政务中心市地方税务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审核查验“税务登记表”及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再进行受理。
2、制证及发证
承办:政务中心市地税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证,收取工本费,开具工本费收据,颁发《地方税务登记证》。
十一、法定时限:
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承诺时限:30分钟。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地方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长期(定期换验证)。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地方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川价函[2006]177号
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正、副本)一套、镜框一个,共20元;
2、增发副本的,一本副本收费7元。
十五、年审、年检:无
十六、监管措施: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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