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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划定矿区范围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划定矿区范围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划定矿区范围;项目编号:496国土01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或转报。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或为合法登记企业;

(二)有依法取得经批准的或依法勘查由有资质单位提交并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及附图;

(三)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四)符合国家、省矿业产业政策;

(五)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一式四套):

(一)申请划定XXX矿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及审批情况;2、拟申请矿区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规模、服务年限等;4、资金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三)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储量计算图将拟申请的矿区范围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

(四)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及附图(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或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六)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核实说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

(八)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或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九)持证矿山安监部门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

(十)持证矿山环保部门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新办证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

(十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

属部、省办证权限的按部、省采矿登记要求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上报。

九、申请表格

填写《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可以在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窗口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资源审核及现场踏勘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再进行现场查勘。符合标准的,由审核人员及科长在《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的“审查意见”栏或上报件中签审查及现场查勘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人当面告知申请人限时整改。

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或转报件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作文书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拟定《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属上报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退件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上报证明材料或转报意见、退件通知书及申报材料。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六)立卷归档

承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修改补充资料时间除外)。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有效期限: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新设矿权凭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已设立的矿山企业凭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开展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采矿权价值评估,办理采矿登记。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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