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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采矿权转让批准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转让批准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转让批准;项目编号:497国土02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或转报。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采矿权无争议;

(二)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三)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应满1年;

(四)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八、申请材料(一式四套):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应有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印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签章);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信证明及其他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资金、技术等证明文件);
  
(四)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已满1年、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已缴清资源税的证明文件,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非国有矿山转让不需提供此文件),转让申请人附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发票复印件;
  
(五)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或登记文件复印件(备案表);
  
(七)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登记复印件;

(八)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供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复印件;不需缴纳矿权价款的,应提供已缴纳采矿权价款或属于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证明文件(缴纳采矿权价款收据或勘查许可证、勘查合同、出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再次转让的,应提交上次转让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十)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有无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的说明;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原件。

属部、省办证权限的按部、省采矿登记要求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上报。

九、申请表格:

填写《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可以在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窗口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资源审核及现场踏勘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再进行现场查勘。符合标准的,由审核人员及科长在《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的“审查意见”栏中签审查及现场查勘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人当面告知申请人限时整改。

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或转报件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作文书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单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查合格的,制作同意转让的《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属上报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制作不同意转让的《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承办: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发放同意转让的《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不同意转让的《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并退件、上报的证明材料或意见,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六)立卷归档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有效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原办证核定年限减去至此次转让时采矿的年限后剩余期限。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凭《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矿权取得时采矿权人没有缴纳价款的,转让需缴纳采矿权价款。收取价款依据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文,地矿部[1998]47号文、地矿部[1987]289号文、财综字[1999]74号文、国土资发[1998]14号文、川价非[1993]63号文。标准:采矿权价款根据招拍挂竞价或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

十五、年审、年检:生产矿山企业备齐资料于每年的3月份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

十六、监管措施:

    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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