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申请登记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申请登记;项目编号:498国土03—01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或转报。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合法登记企业;
(二)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三)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四)有相应的经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五)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六)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一式四套):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三)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登记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四)《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方案及批复文件;成交确认书;成交价款缴款发票复印件; (五)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按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文字、图纸)并经审核符合要求; (六)安全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七)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的预核准名称(验原件); (八)资质条件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九)环保部门意见; (十)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认定有关资料; (十二)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有关资料(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十三)委托他人办理采矿权登记事项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四)初审意见书;
(十五)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
属部、省办证权限的按部、省采矿登记要求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上报。
九、申请表格:
填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资料审核及现场踏勘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再进行现场查勘。符合标准的,由审核人员及科长在《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的“审查意见”栏中签审查及现场查勘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人当面告知申请人限时整改。
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填《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拟发《泸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属上报件的出具证明材料或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采矿许可证、上报的证明材料或意见、“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退件。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六)立卷归档
承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修改补充资料时间和转报时间除外)。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资源储量、年生产规模核定及法律规定的采矿许可证的登记期限。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生产、安全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手续后方可进行矿山的建设和生产。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文,地矿部[1998]47号文、地矿部[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文、国土资发[1998]14号文、川价非[1993]63号文。
(一)采矿权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三)采矿权价款:根据招拍挂竞价或登记机关确认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和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十五、年审、年检:生产矿山企业备齐资料于每年的3月份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
十六、监管措施: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有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经许可准予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