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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采矿权延续登记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延续登记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项目编号:499国土0302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或转报。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业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五)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一式四套):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报告;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盖行政章),并附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安全部门意见(煤矿须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按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文字、图纸)并经审核符合要求;
  
(八)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九)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资料;
  
(十)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或备案的有关资料(无偿取得的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的);
  
(十一)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

属部、省办证权限的按部、省采矿登记要求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上报。 

九、申请表格:

填写《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直接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资源审核及现场踏勘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再进行现场查勘。符合标准的,由审核人员及科长在《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的“审查意见”栏中签审查及现场查勘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人当面告知申请人限时整改。

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填《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拟发《泸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属上报的出具证明材料或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退件、上报的证明材料或意见,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六)立卷归档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修改补充资料时间除外)。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矿山剩余资源储量、年生产规模及法律规定的采矿许可证登记期限。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延续申请。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矿部[1998]47号、地矿部[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川价非[1993]63号。

(一)延续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三)采矿权价款:根据招拍挂竞价或登记机关确认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和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十五、年审、年检:生产矿山企业备齐资料于每年的3月份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

十六、监管措施: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有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经许可准予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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