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注销审批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注销审批;项目编号:501国土03—04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或转报。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
(二)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
(四)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五)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一式四套):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三)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附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越层越界采矿情况,要求盖行政章;
(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六)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关井办关闭矿井通知书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属部、省办证权限的按部、省采矿登记要求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上报。
九、申请表格:
填写《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直接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资源审核及现场踏勘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程序标准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标准后,将进行现场查勘,符合标准的,由审核人员及科长在《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的“审查意见”栏中签审查及现场查勘意见。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人当面告知申请人限时整改。
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在《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印制文书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拟发《泸州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注销批复》,属上报的出具证明材料或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泸州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注销批复》,上报的证明材料或意见。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六)立卷归档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与该矿山所有的档案资料一并归档存放。
十一、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修改补充资料、转报时间除外)。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资源枯竭或政府政策性关闭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在停办或者关闭前30日申请。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文,地矿部[1998]47号文、地矿部[1987]289号文、财综字[1999]74号文、国土资发[1998]14号文、川价非[1993]63号文。
注销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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