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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上报实施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上报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上报;项目编号:506国土07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型:承诺件、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办理或转报。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对城镇建设用地,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报批用地。

(二)除法律规定之外,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审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凡法律规定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和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必须报国务院审批。

(三)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塔基、石油天然气钻井等基础设施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军事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选址,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选址。

(四)未列入土地利用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五)未列入土地利用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属于经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或省政府(包括省发改委和省经委等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塔基、石油天然气钻井等基础设施和军事项目建设用地,并已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

(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项目,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土地利用规划图上,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土地利用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对土地利用规划作局部调整,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

(七)对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因建设项目布局或村组统征等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超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用地规模不扩大、建设用地指标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符合下列条件的,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

1、属村组统征原因造成小部分用地超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不符合规划面积不得超过3公顷;

2、属城镇公益基础设施和工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布局造成小部分用地超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不符合规划面积不得超过2公顷。

八、申请材料: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请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听证相关材料。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文字方案、数表方案)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图。

(五)用地规划审查图。

九、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资料审核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标准的代政府草拟规划调整修改批复文件或转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受理单位。

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市级工作)

(三)审定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对草拟文件进行审定,签署意见,报政府领导签批。

时限:2个工作日(完成市级工作)

(四)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告知申办人领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批复。

时限:1个工作日

(五)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图件与规划调整听证相关材料一并归档存放。

十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修改补充资料、转报时间除外)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用途管制的前提条件。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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