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农用地转用批准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农用地转用批准;项目编号:509国土10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5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型:承诺件、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六、行政审批(许可)方式:直接向国土资源机关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1、用地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2、属于城市、城镇建设分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
八、申请材料:
1、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
2、“一书两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3、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涉及局部调整规划的应附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4、权属证明材料(权属汇总表);
5、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由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籍测绘部门办理);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办理);
8、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林地的);
以上申请材料均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九、申请表格:无申请表格,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对资料进行综合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后转相关科室审核并填写意见,对审查合格的提交会审;对审查不合格或需完善的退回受理单位并告知申办人。
时限:11个工作日(耕保科3个工作日,土地利用科、地籍测绘科、规划科各2个工作日,财务科、法规监察科各1个工作日,且修改补充资料时间除外)。
(三)会审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提交会审的事项进行收集,对符合上会审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上会审。
时限:5个工作日
(四)转报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经会审同意上报的,代政府起草文件并送市政府;不同意上报的,退回受理单位。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六)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农用地转用批复后2年内必须开工建设。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批复后方可进行建设活动。
十四、收费: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五十五条;《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财综〔2006〕48号。
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28/平方米;耕地开垦费按1.2万元/亩收取。
十五、年审、年检:无
十六、监管措施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经审批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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