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国家保密局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项目编码:510保密01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家保密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国家保密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营业性的定点一至二个,非营业性的无数量限制。向保密工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
(二)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
(三)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
(四)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
(五)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
(六)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
(七)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企业名称、住所、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条件;
(二)主管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三)组织机构代码。
九、申请表格: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报表》,该表可在市保密局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保密局窗口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报表》,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与《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许可证审批表》一并转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现场检查
承办:市保密局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标准后,在《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报表》上由审核人员及科长签出审查意见,同意办理复制许可证。随后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内部存档《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现场检查情况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当面告知申请人限时整改。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承办:市保密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0.5个工作日
(四)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保密局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证,对符合标准的,制证、登记、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0.5个工作日
(五)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保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
(六)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保密局综合科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5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无期限限制(年检未通过提出整改时限,再检不符合条件即取消)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定点复制单位一经确定,领取《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后,可以承接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业务。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年审、年检:有
十六、监管措施:对印刷、复印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保密部门选配或指定人员负责审定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颁发《许可证》要坚持原则,严格掌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严格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事。要求对定点复制单位按《办法》第二十二条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审核、验收。加强对定点复制单位在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定点复制单位不按规定张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张挂;对拒不执行的吊销其《许可证》。
对定点复制单位中已不具备本办法第7条所列各项条件或不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复制活动,并没收全部非法复制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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