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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局——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泸州市国家保密局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项目编码:510保密01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家保密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国家保密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营业性的定点一至二个,非营业性的无数量限制。向保密工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

(二)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

(三)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

(四)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

(五)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

(六)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

(七)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企业名称、住所、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条件;

(二)主管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三)组织机构代码。

九、申请表格: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报表,该表可在市保密局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保密局窗口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报表,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与《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许可证审批表》一并转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现场检查

承办:市保密局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标准后,在《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报表》上由审核人员及科长签出审查意见,同意办理复制许可证。随后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内部存档《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现场检查情况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当面告知申请人限时整改。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承办:市保密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0.5个工作日

(四)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保密局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证,对符合标准的,制证、登记、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0.5个工作日

(五)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保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

(六)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保密局综合科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5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无期限限制(年检未通过提出整改时限,再检不符合条件即取消)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定点复制单位一经确定,领取《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后,可以承接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业务。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年审、年检:

十六、监管措施:对印刷、复印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保密部门选配或指定人员负责审定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颁发《许可证》要坚持原则,严格掌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严格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事。要求对定点复制单位按《办法》第二十二条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审核、验收。加强对定点复制单位在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定点复制单位不按规定张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张挂;对拒不执行的吊销其《许可证》。

对定点复制单位中已不具备本办法第7条所列各项条件或不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复制活动,并没收全部非法复制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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