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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泸州市城市总体风貌控制准则(试行)

作者:gjj    文章来源:规划建设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5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城市总体风貌控制准则(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市总体风貌控制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泸州市城市总体风貌控制准则
(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泸州市城市总体风貌规划》中关于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环境设计、地段景观整治等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在景观建设方面提供一个供领导决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管理的规范依据,根据城市总体风貌文本中的强制性内容,制定本风貌控制准则。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为控制准则的控制范围,包括三个行政区即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总面积约2123.23平方公里。在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一切有关城市风貌景观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控制准则。

第一章山地风貌特色规划控制准则

第一条强化全城景观统领山体。忠山、学士山、老鹰岩山、赵岩山四处山体规划为永久性城市山地公园。确定的公园范围内禁止一切与公园绿地无关的建设活动。近期建设公园条件不成熟的按城郊山地农业观光游览区建设。
第二条保护忠山、学士山、老鹰岩山、赵岩山四座山体之间的通视走廊。该控制地段若因特殊要求而建高层建筑,须进行景观分析专项论证确定具体位置、高度和体量。
第三条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组团之间的绿契的绿色生态属性,绿契内禁止进行城市建设开发。近期作为农林用地,内部的农房按传统民居风格控制。
第四条保育街区内部山地绿化,城区内部、地块内部陡坡、陡坎用地,严禁作为建设用地,应作为山地绿化进行培育。
第五条保持建设用地的原生态地形地貌肌理。新建建筑禁止对原地形进行大挖大填的过度改造。

第二章滨江地区风貌特色规划控制准则

第六条常年水位内的水体除必要的清淤之外严禁对城区段河道进行无序挖沙采石等活动;严格治理污染,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垃圾。
第七条常年枯水位线与滨江路之间的区域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沿江建筑景观界面应通透,新建建筑沿江地块临江面二层以上建筑界面只能占到用地临江面长度的50%。
第九条沿江地块建筑布局形态应多样化,避免单调重复。同一形态的建筑不能连续超过四幢。除重要公共建筑外,单幢建筑沿江立面长度不得超过60米。
第十条严格控制临江高层建筑的建设。高层建筑应布置在桥头、干道交叉口及景观轴线附近。
第十一条临江建筑要形成前后错落、起伏有致、具有韵律变化的沿江建筑天际轮廓线,禁止形成单调的平轮廓。临江坡地街坊建筑布局按地形呈坡状跌落布局,平地街坊要低层、多层、高层结合布局。一般滨江景观带建筑高度均应低于节点至高建筑。

第三章城市建筑高度规划控制准则

第十二条规划除现状已建高层区,新建高层要求集中在龙马大道沿线、蜀泸大道沿线、西干道沿线和茜草片区中心。滨江节点地区可适当点缀单幢高层。
第十三条城市山座线第一排建筑、临江第一排建筑宜作为低层区。历史街区内及历史古迹景点景观控制范围内为低层区。

第四章城市建筑风格与城市干道风貌规划控制准则

第十四条泸州城市建筑风格应与自身历史文化、山水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色彩应与本地大地、山水自然色彩及气候相融合。城市建筑主色调宜采用冷色调,各片区建筑色彩应协调统一。
第十五条规划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都应采用组合双坡屋顶形式,且坡度不应小于28%。
第十六条蜀泸大道,连江路沿道路建筑必须为公共建筑,禁止布置居住建筑。
第十七条江阳西路西干道沿道路只能布置多层公共建筑或高层电梯公寓,不得修建多层住宅。
第十八条超过10米(含10米)的后退道路红线部分应做景观环境设计,其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后退道路红线部分面积的35%,道路转角处一般应设置街头绿地。
第十九条景观干道绿化应形成林荫路系统,树种应选用能充分体现泸州地方植被特色树种。能反映城市风格,能作为城市景观主要标志的基调树种,并注意植物色彩配置。
第二十条城市主干道上的所有建筑立面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广告位和主体建筑统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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