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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作者:gjj    文章来源:规划建设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5 

                                                             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通知)

                                                                            泸委[2006]40号

                                                              中共泸州市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决策科学、规范,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质和档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泸州市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9月22日


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规划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实施,对城市规划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集体决策。

第二章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主任、市政府市长、市政协主席、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或联系的副书记、副主任、副市长、副主席和市委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政府区长组成。因人事变动,原负责人发生变更,由其接替的负责人接任委员。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局,具体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审定各类概念规划、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区、滨水、门户等地区)城市设计和各项专项规划。
(三)、审定各类规划的调整:
1、地块用地性质调整;
2、主干道路网调整;
(四)、审定建设项目选址:
1、中央、省投资市级以上建设项目选址;
2、市级大型公益设施、商业项目;
3、大型工业项目;
4、旧城功能性改造项目(需大量拆迁)。
(五)、审定建设项目方案:
1、所有的开发建设项目;
2、32米及以上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
3、重要的公共建筑;
4、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建筑;
5、临长江、沱江边的建筑。
(六)、审定市政道路、市政设施:
1、32米及以上的道路平面线型、纵横断面及道路附属设施(路灯、公交站台、绿化、人行道等)方案;
2、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桥梁、自来水厂、污水处理站、变电站、配气站等的布局、实施方案及建设时序。
(七)、审定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的方案,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园林绿化工程等。
(八)、审定城市对外交通及重大基础设施通道、枢纽地区的空间管制。
(九)、审议开发建设项目土地拍卖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出让计划。
(十)、其它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领导提议需要提交会议审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可邀请专家和议题相关单位参会。

第三章 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规划建设、城管、国土、城市规划、园林、水利、交通、文物保护、消防、环保、人防、旅游、通信、电力、燃气、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上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方案提出技术咨询、论证,并形成具体意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提交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初审,一般不得少于3个;被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否定的项目,不得上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条 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市规划建设局在市规划建设网站和市城市规划展厅对外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有关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规划手续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意见,由市规划建设局督促落实和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为增强决策、评审的透明度,会议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或群众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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