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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作者:gjj 文章来源:规划建设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5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房屋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指导、监督其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编制和审查报批城市(含各类开发区,下同)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并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审批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各县区城市规划工作。
(三)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和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劳动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主管全市建筑业;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度审查,对建筑活动实行统一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负责建筑安装、电梯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建筑装饰工程管理。
(五)主管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施工许可证审批、开工审批。
(六)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七)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及竣工验收的管理;会同市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指导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主管全市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及村镇房地产开发工作。
(九)主管全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
(十)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城市三区范围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建设;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房地产税费的征收工作;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主管全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风景名胜区内的有关事宜;负责市级及其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监测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管理。
(十二)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三)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主管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十五)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并指导县区城建档案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地产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县区城建监察工作。
(十八)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九)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支出计划;负责城建维护、建设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建资金的征、管、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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