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2、办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3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窗口电话:0830-3114617 6、咨询电话:0830-3114617 7、投诉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 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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