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2、办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窗口电话:0830-3114617 6、咨询电话:0830-3114617 7、投诉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企业法人破产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交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