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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企业/公司迁移登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8 

企业/公司迁移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公司迁移登记
 2、办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窗口电话:0830-3114617
 6、咨询电话:0830-3114617
 7、投诉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企业/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公司由上级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迁移的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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