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变更、注销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集团登记 2、办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窗口电话:0830-3114617 6、咨询电话:0830-3114617 7、投诉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6、《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换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1、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2、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3、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4、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对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新加入的集团成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5、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的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