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须知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办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如申请人能提供名称查重报告的,可当场核准)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窗口电话:0830-3114617 6、投诉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二、法定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名称预核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当场核准的在30分钟内即可领取) 四、申请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冠省名、国家名或者无行政区划名称须转报上级审批;行业特点名称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