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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企业年度检验办理指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8 

企业年度检验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企业年度检验
  (二)办理单位: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办理窗口:市行政中心工商年检窗口
  (四)年检时间:3月1日—6月30日(每年)
  (五)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每户50元(价费字《1992》414号)
  (六)窗口电话:0830-3114617
  (七)投诉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章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
三、办理程序
  (一)领取年检材料
  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年检窗口领取年检报告书,并就年检相关事宜进行咨询。
  (二)提交年检材料
  申请人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交准备齐全的年检材料,申请年检。
  (三)年检材料受理
  1、企业提供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当场办理企业年度检验。
  2、企业申请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等需要进行审查的,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年度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经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年检。
  4、凡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公司)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盖企业公章);
  (四)经营范围相关的前置审批文件、许可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六)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七)其他经营单位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八)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2、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中发现有问题和有群众举报,需进一步查实的企业。
五、备注
  (一)年检有关资料可在市行政中心工商年检窗口领取,也可从网上下载 。
泸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aiclz.gov.cn
  (二)企业有正当理由无法在年检期内办妥企业年检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工商年检窗口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30日。
  (三)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较多)可向我局提出集中年检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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