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
一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 2、办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窗口电话:0830-3114617 6、咨询电话:0830-3114617 7、投诉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企业(公司)拟在住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企业,申请在住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