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2、办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窗口电话:0830-3114617 6、咨询电话:0830-3114617 7、投诉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营业单位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营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所隶属的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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