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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8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2、办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3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窗口电话:0830-3114617
 6、咨询电话:0830-3114617
 7、投诉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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