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企业法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进行二00七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地点: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年检窗口(广厦电脑城三楼);咨询电话:3127367、2570015、2571894。
三、年检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在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法人、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四、年检报告书适用范围:
1、《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适用范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范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适用范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
五、企业法人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加盖主体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本款1-4条和8条所列材料;
8、工商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公司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下列企业在年检时还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2)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3)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加盖主体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本款1-4条和9条所列材料;
9、工商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应当提供的资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工商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2008年6月30日前向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九、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和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泸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网址/zwgk/sjbm/gsj/Index.html
泸州工商红盾网,网址www.aiclz.gov.cn提供年检相关表格下载。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