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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泸州市环境保护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4 

 泸市府办发〔2005〕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泸州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危害,规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中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
(一)按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市、区县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辐射、放射性事故和市管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市政府承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所在地政府协助市政府处置。其他事故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具体承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级相关部门依职责参加处置。
(二)发生事故,应按以下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放射性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放射性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安定受到严重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
  由市政府决定启动预案,预案的应急响应实行两级启动方案:
  一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二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1.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及各种资源。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经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武警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县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本部门应急处置预案,并将联络方式报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区县政府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二)职责分工 
1.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
(1)领导和协调各区县、相关部门之间应急处置工作联系,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进行。
(2)负责召集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和决定重大应急处置事项和措施,督察落实各项处置工作。
(3)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特定区域实行管制等强制措施。
(4)决定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指定相关处置场所。
2.市环保局
(1)判定事故性质,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承担事故应急处置的总联络工作,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及时组织进行现场监察,开展对污染源和污染现状的应急性连续监测,分析判定污染因子、浓度、排放量、扩散速度和区域以及危害程度,为处理事故提供有效数据。
(4)组织提出减轻污染损害、防止污染扩散的技术方案和对策,为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决策。
(5)对发生辐射、放射性的事故,迅速向省环保局报告。
(6)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7)组织对事故调查,进行应急处置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3.市公安局
(1)维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秩序,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2)做好事故现场及隔离地带的治安管理工作。
(3)按要求设置隔离带,保护污染现场,对有毒有害物品进行安全隔离。
(4)保障疏散、运送、救援车辆的交通畅通。
(5)追缴遗失的放射源。
4.市民政局
(1)做好社会捐助用于应急处置的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2)做好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5.市财政局
(1)安排落实事故处置工作所需专项经费。
(2)监督处置经费的使用情况。
6.市卫生局
(1)采取措施,确保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
(2)对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饮用水水质进行加密监测。
(3)保障急救车辆、药品和设施。
7.市水利局
(1)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
(2)根据受水污染程度的实际情况,会商市环保局调控受污染水体拦河坝下泄流量,尽量减轻下游遭受污染。
(3)指导水产品养殖户转移受污染的水产品,减轻遭受水污染的损害。 
8.市经委
  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排污企业停止生产,关停排污设施。
9.市交通局
(1)组织车辆协助运送受害群众。
(2)组织对受污染河流表面油污进行围拦和收集。
10.市安监局
  查处因安全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
11.市气象局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事故区域的气象资料。
12.市武警消防支队
(1)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运送生活用水。
(2)对因事故造成火灾的实施救援,对有关设施降温。
(3)因事故需要稀释空气以减轻污染的,按要求实施消洗。
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在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其需要履行职责的,不得推诿。 四、事故信息的综合收集、报告和通报
(一)事故信息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可用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注意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接到事故报告的任何单位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通知环保部门。区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涉及相邻地区的应当及时通报。
(三)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并根据市政府授权或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统一发布和通报,同时报省环保局。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故信息。
市政府加强对事故的舆论引导,避免处置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发布通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五、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所在地环保局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迅速分别报同级政府和市环保局。
(二)发生事故的区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以下工作:
l.对工业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责令污染者立即停止生产、排污,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2.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事故的,组织有关部门立即赴现场,监督、指导污染者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并提供一切帮助,减轻污染损害程度
3.紧急疏散和抢救受害群众,并通告受害范围内群众有关污染情况和防止受污染的信息。
4.对发生水污染事故的:
(1)组织供应受灾群众生活用水。
(2)按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监督和指导控制受污染河段污水流量,减轻对河流下游污染。
(3)帮助水产养殖户转移水产品,减轻灾害。
5.对发生辐射和大气污染事故的:
(1)视污染性质和污染情况划定安全警戒线。
(2)组织发放污染急救药品和保护设施。 
6.对受到污染损害群众的困难进行帮助,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
(三)市级相关部门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派员赶往事故所在地,按各自职责和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
六、应急处置事故的终止
(一)终止的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终止的程序
1.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专家论证调查,确认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并提出书面报告。
2.接到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事故所在地政府负责指挥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应急终止的信息,并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存档备案。
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环保 印发 污染事故 应急处置 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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