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今天
文章标题:排污费征收依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5 

    1、“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4、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5、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6、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承办
    Tel:+86-0830-6111017   0830-12345 fax:+86-0830-6111018 
    地址: 泸州市江阳西路19号  邮箱:xxzx@mail.luzhou.gov.cn
    建议用1024*768 分辨率浏览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蜀ICP备05029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