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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5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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