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5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