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和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1、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政务、事务工作; 2、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督查调研、目标管理、行政接待、会务会议、综治、爱卫、计生、安全保卫等工作; 3、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环境保护信息、对外发布及网络应用管理工作; 5、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及环保来信来访; 6、负责人事、外事、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7、负责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8、负责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9、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10、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 11、协助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 主任:张华,办公电话:3193297;副主任:徐箫寒:办公电话:3195587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环保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 1、负责监督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负责组织起草环保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3、负责环保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 4、组织环保听证、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 5、负责组织重大环境管理问题的调研; 6、负责起草环保综合性文件、材料; 7、组织开展环保政策、方针及法律法规的宣传; 8、配合市人大环保执法检查; 9、负责组织环保系统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 10 、协助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 副科长:赵亮(主持工作),办公电话:3196081
三、污染控制监督管理科 负责工业、城市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监督执行工业、城市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监督工业、城市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工作; 3、负责工业、城市“三废”、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5、负责环境容量管理、总量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 6、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划; 7、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8、负责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9、负责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预审、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的备案和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10、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 11、负责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审核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指导环境友好企业的创建工作; 12、负责组织、指导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13、负责机动车排污监督抽测管理工作; 14、负责提出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审查工作; 15、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初审、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16、协助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 科长:李顺梅,办公电话:3107237;副科长:甘强,办公电话:3107237
四、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科 负责环境综合性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环保科学技术、环境标准、环境产业工作。 1、负责编制环境综合性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环保科技产业、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各项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负责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后评价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编制环保中长期规划; 4、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市管项目试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参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措施)的设计审查; 6、负责环评资质证书申请单位的预审;受省环保局的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7、负责环境标准环保科技成果管理和环保重点实用技术的申报及推广应用; 8、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络; 9、参与环保产业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引导环保产业发展,协助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 10、协助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 副科长:胡龙江(主持工作),办公电话:3116735
五、自然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科 负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和农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外经济合作及国际履约工作。 1、负责监督执行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 2、负责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 3、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并指导生态示范县、区等创建工作; 4、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审查工作; 6、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农村和农业面源以及小集镇生活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8、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9、负责组织编制小流域污染防治规范及其实施; 10、负责土壤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11、指导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等的创建工作; 12、指导有机食品相关工作; 13、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及国际履约工作。 14、协助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 副科长:贺毅(主持工作),办公电话:3100834
六、核安全与辐射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通报及环境统计工作。 1、负责组织实施核安全、辐射环境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废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2、 负责组织实施 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应用、伴有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伴有电磁辐射的活动的环保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 3、负责放射源购买、安全许可证颁发的预审,并将预审意见报省环保局;负责放射源登记、建档及废弃放射源收储、转移的监管,对放射源物质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参与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伴生电磁辐射的项目和活动(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台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的审查,并将初审意见报省环保局; 5、参加省环保局审批涉及核安全和辐射的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和措施的“三同时”检查; 6、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单位(国家直管的除外)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和伴有电磁辐射的项目和活动的监测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省环保局; 7、参与伴有辐射设施事故的应急响应、放射性事故处理、协助省环保局处理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 8、指导县区环保部门实施对辐射环境的日常监督管理; 9、负责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通报的编发工作; 10、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11、协助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 办公电话:319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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