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职责
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01]29号),设置泸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泸州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泸州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意见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政府授权的综合类型或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4、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内各地方、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市内各地区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内重要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及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督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5、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市内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市区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6、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规定审定市管和省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指导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目标责任制的检查组织工作。 7、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市内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9、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与协调与履约有关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0、协助省环保局对全市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和伴有电磁辐射的项目和活动的监测和监督,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11、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协同市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12、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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