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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独生子女父母领证有关政策规定

作者:jsw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0 

(注:以下规定是摘自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及运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对象、办理程序的规定。

 为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国家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的一种鼓励形式,也是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奖励和优待政策的凭证。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生育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二是夫妻双方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三是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夫妻,由双方共同提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经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生育子女,但在本《条例》实施后双方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持原生育证办理,但其他两个条件必须具备。

    本《条例》较之原《条例》扩大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范围,对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也允许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为他们的收养行为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他们依法收养子女,特别是收养孤儿、残疾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儿,而自己不生育,客观上减少了出生人口,减轻了社会的负担,对其行为应该加以倡导和鼓励。要注意的是,如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则不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本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证》—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则主要是为了体现夫妻平等的立法思想。同时,如果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也方便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继续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政策。

 

关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者不享受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规定。  

  

《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是因为他们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是以子女人数来计算的,而不是按胎数来计算的。因此,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者,即使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因为他们拥有的子女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者多个,不符合奖励的条件,故不能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但是,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中只存活了一个子女,则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政策。  

 

关于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规定。  

  

 落实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国家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原《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在部分地方,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地区落实不好,成为纸上政策,群众颇有意见。此次《条例》修订把落实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政策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为了切实落实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等人群的奖励优待,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捐赠等,奖励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不得挪作他用。《条例》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享受的奖励包括: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510元。奖励金原则上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但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农村人口的,则由在职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奖励金的开支渠道分别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按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各类公司)、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时间由原《条例》规定的奖励至子女满14周岁止延长到子女满18周岁止。对本《条例》实施前独生子女巳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从本《条例》实施之日起重新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但中断的期间不补;在本《条例》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应按本《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奖励优待至子女18周岁止。

    ()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可根据当地的规定在划分宅基地时多划一人的宅基地,即独生子女按两个人划宅基地。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增发离退休费养老金。198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第六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

年老退休时,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可多领补助退休金百分之五;按百分之一百发退休金的不再补助。1982年,《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川委发[1982]39号)再次明确,“持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连同原发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工资额。”1994年,工资制度改革,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继续执行这一政策。2000年,《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低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又一次明确要求“要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待政策,切实兑现独生女父母奖励金和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5%的退休金。”多年来,这一政策成为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要求计划生育工作要由以往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因此,有必要把这一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所以,在此次《条例》修订中,采纳了广大群众的意见,明确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由于企业职工已实行养老保险,退休后由社保部门根据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等情况发放养老金,因此,《条例》规定,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落实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

 

关于帮助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因家庭给予优先照顾的规定。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一方面,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但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在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劳动力还是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农村家庭养老的主要依靠。群众按照国家政策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尤其是只生育一个女儿,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在要求群众按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尤其是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解决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实现经济平等发展的权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是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需要,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巩固计划生育成果的重要措施。

1994年,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通过项目优先、资金扶持、技术培训、信息指导等优先、优惠、优待措施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建设幸福文明家庭,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政治上光荣、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富裕,引导更多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省农口部门率先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电厅、省畜牧食品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帮助扶持计划生育户率先致富活动的通知》。1995年,省政府将省级农口部门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自此,全省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由点到面、由单纯帮助计划生育贫困户到扶持全体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由简单的给钱给物的救济式帮扶到通过技术培训落实发展项目增强计划生育户的自身“造血”功能、由零星帮扶到成片开发、由对少数帮扶户的优待到面向全体计划生育户的政策倾斜、由单纯帮助发展生产到生产生活一体化服务,在全省各地蓬勃开展起来。到2001年底,参加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省级部门已发展到17个,全省累计建成各类形式的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基地近5000个,共有600多万户计划生育家庭得到不同形式的帮助扶持,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促进了各部门工作和农村各项工作的发展,为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这一措施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希望之路、必由之路,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重要途径,应该继续大力推广。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经后奖励问题的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可能因离婚、丧偶等原因造成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有的可能再婚,有的可能不再结婚,即使再婚,因各种原因,有的也可能不再生育或不收养子女,那么,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其作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性质并未改变,可以并且应该凭原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如果一方或双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则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予收回,并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关于再生育者停止享受奖励的规定。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夫妻符合再生育的条件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因其拥有的子女数已不止一个,已不符合享受奖励的条件,因此,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过去已享受的奖励和优待也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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