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川计生发 〔 2002 〕 35 号
各市(州)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管理,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制订了《 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申请书(样式)
2 、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标牌样式(铜质)和制作标准
3、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资格证书(样式)
四川省计生委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二 00 二年九月十日
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管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和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 和 《 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 》 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的审查应综合考虑
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布、规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方便群众、优势互补、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
况,选定免费服务机构,确定服务项目,定点与定项目相结合,注重发挥基层服务机构作用;
(二)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合理控制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的设置和开展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的项目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 和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的有关规定;
(二)取得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取得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有健全和完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全心全意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服务;
(二)严格执行 《 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 法 》;
(三)严格执行 《 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例平包干结算标准》及药品价格政策。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
疗、保健机构,可向市(州)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的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申请书》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
(四)基本设备仪器清单;
(五)上一年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支情况;
(六)有关规章制度;
(七)县以上计划生育或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审查、考核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州)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免费
技术服务定点机构的审查。
第七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市
(州)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等规定,对机构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医疗、保健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由市(州)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以上标准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市(州)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要与县级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签定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及例平包干结算支付标准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应向育龄夫妻公布免
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和服务项目。
第十条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项目应严格执行《 节育手术常规 》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做好各项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不得擅自增减项目和加收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在为育龄夫妻提供服务时,应当核验其“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及有关的证件,发现有涂改、伪造和冒用的,应当扣留其“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并及时通知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二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应建立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各级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建立免费技术服务结算专账;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审核。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 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二) 机构合并或分设;
(三)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资格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机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级计划生育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机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州)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消其定点技术服务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被撤消或停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原持有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 》资格证书和标牌自动失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收回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或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申请书》、《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 》资格证书和标牌由各市(州)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式样制作。
第十八条 市(州)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