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 州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泸 州 市 财 政 局
泸市价费[ 2 003]128 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通知的通知
泸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 关于核定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费 〔 2003 〕 77 号)原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有鉴定资质的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 《 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执行时间从 2003 年 4 月 15 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文 件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川价费〔 2003 〕 77 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核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委关于 《 核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标准的函 》( 川计生函〔 2002 〕5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收费标准
在原川价字费〔 1998 〕 52 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每例 45 元的基础上,现调整为:
1、省级鉴定费每例800 元;
2、市级鉴定费每例150 元;
鉴定费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病历及鉴定结论的制作等费用。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发生的必要的辅助检查,按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鉴定者自理。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鉴定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 《 收费许可证 》 ,使用省财政监制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 ,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原川价字费 [1998] 52 号文的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 川省 物 价 局
四 川省 财 政 厅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