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办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须知
1、办理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市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国家计生委颁布《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2)市政府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3)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计生委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市计生委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要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2、申请条件: (1)达到基本服务能力; (2)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符合基本要求; (3)基本设备齐全; (4)人员配备合理; (5)规章制度健全; (6)注册资金到位; (7)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3、申请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 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4、办理时限: 市计生委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5、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3)国家计生委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4)国家计生委颁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