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泸市财教〔2006〕24号
关于印发《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制定了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独生子女 奖励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共印20份)
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应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并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 根据《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范围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包括原《独生子女证》, 以下简称《光荣证》),且户口在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按每月夫妻双方总和为5-10元的标准,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奖励金,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实行专账管理。
第七条 按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独生子女人数,省级财政按年人均5元、市级财政按年人均 10元的标准,安排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预算,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足。
第三章 部门职责和资金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生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资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整理、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并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调度和奖励金发放。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列报县级财政支出。列文体广播事业费的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科目。
第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将截止当年9月30日申报核定人数作为次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人数,层层汇总上报到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当年的奖励资金安排、发放、管理、结存等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执行中因奖励对象人数和应计算的奖励时间发生变化的,由县级财政先行安排解决,并按实际情况在决算时作出情况说明。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实行申领制。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在每年9月30日前持《户口簿》和《光荣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口计生部门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审核表》,申请领取次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奖励对象,于每年10月5日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10月15日前编制成《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花名册》,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独生子女情况,与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将奖励人数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和人口计生委于10月31日前将次年度应奖励人数和所需资金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并上级补助经费分配下达各县(区)。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7月底以前按申领核定人数,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所,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通知奖励金发放对象领取。
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首次领取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记录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登记,人口计生部门核对无误后,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上填写发放记录,领取人签字后,财政部门以现金或上卡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奖励对象。原则上在收到拨款 30日内将奖励金发放完毕。发放的原始支出凭证返还给县级财政部门列报支出。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分户台帐。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应商同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对领取《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退回的奖励金,应上缴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个人申报、社会监督、专账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财政局和泸州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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