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
1、再生育批准的相关政策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内容《省条例》)。
2、实施机关:县区人口和计生局
3、办事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3)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政策法规股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4)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4、办事应提供的有关资料:男方、女方、小孩、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其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及其复印件;丧偶一方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男、女双方申请书等。
5、办理时限:初审时限30日以内,批准时限60日以内。
6、是否收费: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