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移交失业人员档案须知
为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服务管理意识,我们对失业人员接收管理方面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调整,因手续与原来办理失业人员接收管理时有所变化,现告知如下:
1、单位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上,应明确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能模棱两可,并注明该同志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必须在6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将移交档案的全部资料填上档案目录装订成册装入档案袋。
3、填写《单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参保情况审核表》交基金征收科经办人员及科长审核并签注意见。
4、填写《失业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5、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人员管理科审核。
6、失业人员管理科在审核档案合格后,按规定收取档案寄存费并出具《失业人员档案接收管理通知》,由单位负责发给失业人员本人作为寄存依据。
7、移交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档案可不填写《单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参保情况审核表》。
泸州市就业局失业人员管理科
二零零五年三月 |